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0號
- 聲請人
- 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硯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依提出之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遺失之股票為股東莊硯婷所有,應以其為聲請人,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