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聲請人
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硯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是記名證券遺失時,應由該證券所表張為權利人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股東莊硯婷、陳奕伶所有之股票滅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惟股票既為莊硯婷、陳奕伶所有,即應由該二人為聲請人,本件聲請人既非權利人,自不得就遺失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更正聲請人,該裁定於110年3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