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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水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未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本院 於民國110年6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0年6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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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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