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24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相對人
- 福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銘裕
- 代理人
- 連元龍律師
- 代理人
- 林重宏律師
- 關係人
- 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銘樹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高銘裕為相對人福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於非訟程序亦準用前揭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福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廖淑雲,嗣變更為高銘裕,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卷足憑,是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