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8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相對人
- 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銘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1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8年11月23日(嗣於99年10月21日變更設定6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9年10月21日;於102年3月15日變更設定7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2年3月14日),相對人又於108年8月2日,再以上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4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8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均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分別於①108年7月24日簽立授信合約書額度32,000,000元(於109年4月23日、同年11月2日簽立變更借據契約書)②108年9月12日簽立授信合約書額度72,000,000元③109年1月10日簽立授信合約書額度85,000,000元(於109年4月23日、同年11月2日簽立變更借據契約書)為證。詎相對人自109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139,622,90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合約書、變更借據契約書、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本院於110 年3 月9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大安區 瑞 安 一 51 152.00 81/1000 2 臺北市 大安區 瑞 安 一 51-2 416.00 81/1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層次 (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1 605 臺北市 復興南路2段12巷25號 瑞安段 一小段 51、51-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7層 1層 184.73 平台 38.42 1/1 共有部分:瑞安段一小段607建號***317.19平方公尺***8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