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志宏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77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治、陳文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陳明系爭本票四紙之提示日各為何?(分別不得早於各紙之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