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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啓光

  • 原告
    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438號 聲 請 人 清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啓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二紙之提示日,請分別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各系爭本票之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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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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