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9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魏哲弘
- 原告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111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哲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偉明、高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票面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就各筆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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