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013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瑞霖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趙佑全律師於本院一百一十年度司促字第六零三九號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瑞霖地產顧問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與聲請人租用電信設備,惟相對人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迭經催討,迄未清償,故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褚定義已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避免損及聲請人權利,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欠費設備單為證。經查,相對人僅有董事褚定義一人,業於民國109年6月4日死亡,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足稽。本院審酌瑞霖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為褚定義所經營之一人公司,又趙佑全律師經本院電詢其稱願瑞霖地產顧問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依其年齡、智識程度,應有能力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爰選任其為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