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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0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2 日

聲請人
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
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相對人
洪維志
相對人
林文祥
相對人
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偉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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