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陳佳儀
- 相對人
- 驊鎂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恒茂
- 相對人
- 吳映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479號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