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11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江永全
- 相對人
-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鵬棟
- 相對人
- 王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虹勝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鵬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虹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鵬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