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49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聲請人
劉寶文
相對人
黃坤泉

劉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60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61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請人則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判決,將原判決部分廢棄改判,駁回其餘上訴及其餘附帶上訴,並諭知第一、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63%,餘由聲請人負擔。上開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之計算,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審級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一 裁判費 6,060元 由聲請人繳納  土地複丈費、謄本費 6,580元 由聲請人繳納  資料使用費 100元 由相對人繳納 二 裁判費 9,090元(上訴裁判費) 由相對人繳納   9,090元(附帶上訴裁判費) 由聲請人繳納  法院函詢資料查詢費 500元 由聲請人繳納 計算式: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31,420元(聲請人繳納22,230元;相對人繳納9,1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0號判決訴訟費用之諭知,相對人應負擔63%即19,795元(計算式:31,420×63/100=19,795,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已繳納9,190元,經抵銷後,相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60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49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