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61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邦正
相對人
萬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10萬2,04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2萬9,049元」,理由欄三中關於「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萬2,049元(計算式:99,049+30,000=102,049)」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萬9,049元(計算式:99,049+30,000=129,04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