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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馬聖齋

  • 原告
    蕓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原名:蕓賞珠寶有限公司)
  • 被告
    郭新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蕓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蕓賞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聖齋 相 對 人 郭新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馬勝齋」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馬聖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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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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