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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5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傑樂司有限公司
豐勝國際有限公司
共 同
特別代理人
嚴德華
相 對 人
有富成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嚴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傑樂司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豐勝國際有限公司、有富成衣有限公司及嚴德華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5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傑樂司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餘由相對人豐勝國際有限公司、有富成衣有限公司、嚴德華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211元,其中百分之4即2,7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相對人傑樂司有限公司賠償聲請人,餘66,443元應由相對人豐勝國際有限公司、有富成衣有限公司及嚴德華連帶賠償聲請人,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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