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姚水文

  • 原告
    張啟明即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張啟明即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啟明為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宏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該公司股東同意指派張啟明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110年度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 配報告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為證,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6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吳華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