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7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春鈴

聲請人
張情福即利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利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情福為相對人利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現經徵得張情福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情福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股東會議事錄、出席簽到簿、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相對人帳冊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5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對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民六庭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