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張子成即國際前瞻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國際前瞻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子成為國際前瞻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國際前瞻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嗣聲請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相對人已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10年1月6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張子成擔任簿冊保存人,爰依法聲請指定張子成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110年1月6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帳冊清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6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