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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吳佳薇
  •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 當事人
    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8號 抗 告 人 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代 理 人 呂月瑛律師 黃雨柔律師 林意紋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司字第38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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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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