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智暉

聲請人
李淑娟即華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華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余聖芳為華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25日股東會選任余聖芳為簿冊文件保管人,並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81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