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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賴淑萍

聲請人
張茂松即六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六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茂松為六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六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起解散,並辦理清算,相對人業於110年3月23日清算完結,並於109年12月29日經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5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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