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5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 法定代理人
- 李冠德
- 相對人
- 即原告
- 楊琳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