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 上 訴 人
- 周佳慧
- 被 上訴人
- 懋陽景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6,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6,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