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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蔡牧容

上 訴 人
周佳慧
被 上訴人
懋陽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6,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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