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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何佳蓉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宏匯新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衡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歐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巨烘
訴訟代理人
湯秋萍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2萬2867元(見本院卷㈡第110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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