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陳憶珊
- 原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1號 原 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菱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9萬8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7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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