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全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本訴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原判決反訴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三、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22元萬8,4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第二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按指反訴)駁回。五、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其上訴利益即為第三項本訴請求之5,022元萬8,474元,加計本院就反訴命其給付被上訴人1,165萬1,425元,總計6,187萬9,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萬2,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