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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春美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呂芷誼
被告
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文
訴訟代理人
曾林森

涂文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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