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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杜慧玲

上訴人
即原告
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宜真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宜公司)、宜真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真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展宜公司新台幣(下同)2,974,0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宜真公司1,039,5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13,645(計算式:2,974,092元+1,039,553元=4,013,6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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