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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原告
向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佳宥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2萬5,000元,其上訴利益即為21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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