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4號
- 上訴人
- 向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偉民
- 被上訴人
- 佳宥水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