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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霖

按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即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

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8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7,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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