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33號
- 原告
- 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0萬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832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2萬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