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蔡牧容
- 法定代理人張芷翔、吳麗秀
- 當事人明欣科技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明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芷翔 被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5,98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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