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王唯怡

  • 當事人
    馮澤森即馮澤森建築家空間工作室林高源即萬誠裝璜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澤森即馮澤森建築家空間工作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高源即萬誠裝璜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5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鞠云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