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7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助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坤木
- 訴訟代理人
- 繆璁律師
- 複代理人
- 繆忠男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瑾
- 訴訟代理人
-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原告即反訴被告助順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說明:主張第1至18次估驗實際累積代扣款之未稅金額為76萬0215元(卷二第255頁)之依據及計算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