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助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木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代理人
繆忠男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瑾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原告即反訴被告助順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說明:主張第1至18次估驗實際累積代扣款之未稅金額為76萬0215元(卷二第255頁)之依據及計算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