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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09號

返還溢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竑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嬌雅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8日第一審判命其與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3萬9,793元本息之

裁判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改判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528 元,惟上

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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