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23號
- 上訴人
-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萬8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3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萬8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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