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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谷逸晨律師
被告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97萬5610元,即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1頁),嗣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688萬9722元,及其中3797萬5610元自110年6月30日起;2891萬4112元自追加訴訟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

㈥第5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萬6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4萬6224元,尚應補繳25萬4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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