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6號
- 原告
-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斐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谷逸晨律師
- 被告
-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杉桂
- 訴訟代理人
- 陳逸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97萬5610元,即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1頁),嗣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688萬9722元,及其中3797萬5610元自110年6月30日起;2891萬4112元自追加訴訟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
㈥第5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萬6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4萬6224元,尚應補繳25萬4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