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張詠惠
- 法定代理人劉鴻銘
- 被告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鴻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 萬1,5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4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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