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覺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荃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4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14萬8,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827元(玖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