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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王唯怡

上訴人
即被告
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覺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荃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4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14萬8,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827元(玖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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