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昂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妍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明道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7萬2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66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明道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7萬2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66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