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6號
- 上訴人
- 立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晟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8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改判被上訴人羅志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5萬1,378元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696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