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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立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晟譯
被上訴人
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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