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原告
興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尹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婉瑄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