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興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尹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婉瑄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婉瑄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8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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