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興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尹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宋婉瑄即旱將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