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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
    廖仁群

  • 原告
    廖秀如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1號 原 告 廖秀如 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仁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複代理人 丁銓佑律師 被 告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詠昱 被 告 羅慧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被 告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 被 告 張兆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丁榮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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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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