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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何佳蓉

  • 當事人
    廖秀如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博德石材有限公司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秀如 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仁群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詠昱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建字第71號請求返還工程代 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47萬3438元(計算式:165萬元+813萬8438元+368萬5000元=1347萬3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5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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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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