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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唯怡

上訴人
即被告
澔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羽
上訴人
即被告
百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富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燏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萬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元(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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