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蔡政哲、趙德韻、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林宗良
- 當事人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良 代 理 人 洪偉勝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信託專戶)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施中川律師 相 對 人 林昭賢 孫素瑀 梁為富 黃祥德 梁心妍 劉至德 劉佳穎 邱義仁 端木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信託專戶)項下應增列「代理人施中川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上述 規定並為非訟事件法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立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